国家烟草专卖局2日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03-02 09:31:02

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记者 戴晓河)国家烟草专卖局2日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 12 月 17 日。

近年来,由于监管空白的存在和电子烟行业的无序发展,部分产品存在尼古丁含量不明确、添加成分不明、烟油泄漏等问题,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 部分经营者以“健康无害”、“帮助戒烟”等违背客观事实或无证据证明的宣传误导消费者,过分强调电子烟为“时尚”、“潮流”,诱导未成年人吸烟。吸烟并伤害外行。成年人身心健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管理办法》提出,电子烟是指产生含有尼古丁的气雾剂的电子传递产品。人类吸烟。纳入监管范围的产品主要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电子烟用尼古丁等。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生产、销售、进口的监管依法出口电子烟,包括加强准入许可管理、加强登记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烟草专卖局新闻发言人刘培峰表示,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全面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严格按照规定规范电子烟广告投放。有关烟草广告的相关规定,所有电子商务平台应全面关闭网络销售。电子烟商店和删除电子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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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峰表示,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的制定有程序新款电子烟,为保护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自颁布实施之日起至电子烟管理措施和电子烟国家标准正式出台实施前设定一定的过渡期香烟。

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零售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不受理按市场申请新的电子烟零售经营许可。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暂不按有关规定核发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为规范电子烟行业市场秩序,将电子烟行业带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并结合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各投资者暂不准许投资设立新型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暂不准新建、扩建产能新款电子烟,暂不设立新的电子烟零售网点和推出新产品,暂停进口新的电子烟。并结合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暂不准各类投资者投资设立新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暂不准新建、扩建产能,暂不设立新的电子烟零售网点和推出新产品,暂停进口新的电子烟。并结合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暂不准各类投资者投资设立新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暂不准新建、扩建产能,暂不设立新的电子烟零售网点和推出新产品,暂停进口新的电子烟。

过渡期结束后,只有取得准入许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才能开展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于2021年12月6日至21日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如实报送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

此外,刘培峰还表示,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电子烟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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