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回应“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1-12-23 10:01:26

电子烟行业迎来了更严格的监管。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正式公布实施,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按照本条例卷烟相关规定执行。”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问题召开吹风会。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刘培峰表示,纳入监管范围的产品包括电子烟​​烟弹、吸烟配件、与烟弹和吸烟配件组合销售的产品、尼古丁等。对于电子烟。他强调,加热卷烟(或加热不燃烧卷烟、低温卷烟等)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我国尚未批准销售加热型卷烟,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型卷烟。

据了解,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一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烟国家标准,已于11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研究制定电子烟管理办法,已于12月完成。2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体制改革司司长王玉林表示,《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子烟的定义和监管对象。提出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体系。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的市场主体,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使用的尼古丁进行交易管理。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警示的相关规定电子烟ODM,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相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监督管理。电子烟征税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相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监督管理。电子烟征税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相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监督管理。电子烟征税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自《决定》颁布实施以来电子烟ODM,准许与电子烟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进入市场,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电子烟的进口应符合卷烟的相关规定和其他要求。但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的制定和颁布,以及电子烟行业的现状,特地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

电子烟oem和odm_电子烟ODM_odm电子烟

刘培峰表示,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以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零售许可证申请和产品注册登记,不再受理市场经营者新设的电子烟零售经营许可证。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对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颁发营业执照。

同时,为规范电子烟行业市场秩序,电子烟行业将顺利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与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正在研究制定中。现阶段,各类投资者暂时禁止投资新型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建设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建电子烟零售网点和销售新产品,暂停进口新型电子烟。

刘培峰强调,过渡期结束后,只有取得准入许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才能开展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准入许可、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通过注册等的,不得从事电子烟相关业务,否则将依法查处.

近年来,由于电子烟行业监管空白和无序发展,部分产品存在尼古丁(尼古丁)含量不明确、添加成分不明、漏油等问题,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潜在威胁。一些经营者以“健康无害”、“有助于戒烟”或无证据证明等违背客观事实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过分强调电子烟为“时尚”、“潮流”,诱导消费者未成年人吸烟危害未来。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继续呼吁加强监管。

据统计,目前全球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管制范围,40多个国家明确禁止销售电子烟。由于禁令后非法贸易泛滥,一些国家开始从全面禁止电子烟转向根据烟草制品监管电子烟。(记者 黄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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