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将电子烟参照卷烟进行监管势在必行(图)

2021-12-17 09:44:43

电子烟参照香烟监管势在必行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补充说“电子烟和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条例卷烟相关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从今天起,电子烟的无序发展已经成为过去。国家烟草专卖局(外事司)办公室(外事司)处长(处长)刘培峰表示,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参照卷烟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产品进行监管是现实加强控烟,保障人民健康的要求。这是加强法治建设的具体举措。

刘培峰指出,为增强电子烟监管有效性,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包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烟国家标准,研究制定电子烟国家标准。 - 香烟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烟其他相关政策。这些扶持政策的制定,有望解决当前电子烟市场和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加热香烟不是电子烟

任何单位不得非法经营

随着电子烟行业的快速崛起,我国电子烟市场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严峻。

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司长王志勇坦言,部分经营者以“健康、无害”、“帮助戒烟”的宣传误导消费者,违背客观事实或无证据证明,并且过分强调电子烟是“时髦的”。“潮流”诱使未成年人吸烟电子烟品牌,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今年6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未成年人保护吸烟专项行动“守护成长”,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各地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含有禁用大麻素电子烟(俗称“商头电子烟”)的违法行为。全国共侦破“上头电子烟”案件137起,抓获涉案人员2300余人。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王志勇提醒,电子烟产品安全隐患突出。部分产品存在尼古丁(尼古丁)含量不明确、添加成分不明、漏油等问题,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实施。卷烟相关规定》,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产品的监管。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体制改革司司长王玉林表示,纳入监管范围的产品包括电子烟​​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以及电子烟的尼古丁。

王玉林强调,加热卷烟(或加热不燃烧卷烟、低温卷烟等)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直接适用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 根据法律法规,加热卷烟未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参照卷烟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进行监管,是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监管方式。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规划司司长张全介绍,目前欧盟和美国都选择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管制范围。

据统计,全球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管制范围,40多个国家明确禁止销售电子烟。张全载坦言,由于禁令后非法贸易泛滥,一些国家已经开始从全面禁止电子烟转向根据烟草制品对电子烟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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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许多国际组织继续关注电子烟的定义和监管,呼吁各国政府加强对电子烟的监督管理。国际标准化组织/烟草制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明确提出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范围。

电子烟生产管理需加强

急需建立产品追溯体系

国家烟草专卖局近日将电子烟国家标准和电子烟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电子烟国家标准的制定,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司司长钱航表示,正在征求意见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进行科学的安全风险评估,深入研究并充分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发达国家和地区等的法规标准. 对添加剂、释放等关键风险点提出严格要求,确保科学性,

例如,在产品形态方面,标准提出电子烟和使用电子烟液的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

钱航表示,这种做法的主要考虑是可再充装的电子烟是一种可以自行添加电子烟液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接触到液体的风险非常高,而且添加剂是不可控的。

国家烟草专卖局12月2日公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也有不少亮点。

王玉林透露,《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子烟产品应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签和警示的相关规定,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 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相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电子烟生产经营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体系。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的市场主体,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使用的尼古丁进行交易管理。电子烟征税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继续加大监测监督力度

过渡期正常生产经营

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继续加大对电子烟市场的监测和监管力度,加强对电子烟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其他依法环节,依法监管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包括电子烟​​生产、贴牌加工、品牌所有权、卷烟尼古丁生产企业、电子烟经销商等)携带依法依规开展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有效推动电子烟市场规范化,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刘培峰表示,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制定和颁布所需的流程,以及当前电子烟行业现状电子烟品牌,为保障合法为更好地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在电子烟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正式颁布实施之前,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以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零售许可证申请和产品注册登记,不再受理市场经营者新设的电子烟零售经营许可证。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

刘培峰强调,为规范电子烟行业市场秩序,电子烟行业将顺利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符合新修订的要求。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正在研究制定中。现阶段各项投资 不允许投资新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建设、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建电子烟零售网点和销售新产品,暂停进口新型电子烟。

刘培峰表示,过渡期结束后,只有取得准入许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才能开展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准入许可、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通过注册等的,不得从事电子烟相关业务,否则将依法查处. (记者 侯建斌)返回搜狐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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