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11-07 23:21:45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750号)于2021年11月10日公布实施。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在为做好电子烟监管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促进行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总局研究起草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 2021 年 12 月 17 日之前提供反馈。

联系人: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体制改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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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大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体制改革司(邮编:100045),信封上请注明“电子烟管理办法咨询”。

解读:此次咨询仅15天,意味着2021年电子烟监管规则将全面梳理。

附件: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文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是指产生供人吸食的含有尼古丁(尼古丁,下同)气雾剂的电子传递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与烟弹、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

解释:这里包括所有组件。烟弹是电子烟,抽吸装置也是电子烟,都适合电子烟的管理规则。

不含尼古丁或不用于输送尼古丁的类电子烟产品不应贴上电子烟标签,并应在包装上明确标明“本产品不含尼古丁(尼古丁)”或“本产品不用于输送尼古丁(尼古丁)”。

解读:与0尼古丁产品或非烟草衍生的尼古丁产品类似的尼古丁产品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烟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企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的监督管理工作。在设有烟草专卖行政部门的市、县,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解读: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局制定全国性管理工作,细化管理和监督权限为省市,与卷烟管理是一致的。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

电子烟国家标准包括电子烟​​、雾化器、电子烟烟液、电子烟烟具、电子烟组件、烟弹、雾化器、雾化器添加剂、电子烟材料、电子烟排放物、释放量。规格和技术要求。

解读:国标已进入评议期,1月29日结束。国标确定后,电子烟的质量将以证据为依据。

第二章生产管理与质量安全

第六条 实施电子烟产品注册制度。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前,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将被允许注册并被列入电子烟目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解读:本条表示电子烟的上市销售不能由电子烟企业决定,进行注册,可以理解为申报。

申请电子烟产品注册时,应确保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七条 对申请注册的电子烟产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其进行安全性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结论。

解读:电子烟国家标准的相关产品标准将作为重要依据。

第八条 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应当与注册的产品信息一致。

第九条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控股企业、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获得。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一次性电子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解读:电子烟代工工厂需要双因素认证。一是取得烟草部门的生产许可证,二是在生产前取得市场监管局的批准。

第十条 从事电子烟产品及电子烟烟碱生产,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尼古丁的资金;

(二)具有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烟碱所需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于电子烟的尼古丁制造商也需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解读:烟碱提取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加工企业、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进行基础建设或者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的,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解读:逐案讨论,只要有更新,都需要经过审批。

第十二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控股企业、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变更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解读:逐案讨论,只要有更新,都需要经过审批。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加工企业使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产品,电子烟生产中使用的尼古丁企业 拥有烟叶、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不得非法收购烟叶、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产品和烟草废料。

解读:确保电子烟使用的尼古丁来自有经营权的公司,有利于尼古丁的可控和可追溯。

第十四条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电子烟产品的商标、标识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刷;非指定企业不得印刷电子烟产品的商标、标识。

解读:没有商标的电子烟产品不能上市,需要由省市监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这将规范当前市场品牌乱象。

第十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签和警示语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电子烟生产的,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其生产或者取得注册登记的电子烟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电子烟品牌控股企业在委托生产电子烟产品时,应当对其委托生产的电子烟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加强对委托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确保它们是按照法律要求生产的。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系统,加强电子烟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解读:这将主要影响当前的国家、省、市一代。进行批发需要批发许可证。目前品牌代理需要重新申请,但具体条件是什么,需要更详细。此外,批发许可证需要更高级别的批准。

第十九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证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合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不同的固定营业场所;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网点布局合理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电子烟销售店开张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证范围,但只要你申请是不可能获得的。需要注意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合理的要求,也就是说一个商场10家店的情况,或者500家以上的情况就不会再出现了。

第二十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一次性性电子烟品牌_一次性电子烟_哪个品牌电子烟性价比较高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控股企业、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企业和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人应当进行贸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中。

解读:这是真正的国代,可以等价理解为统一采购和发货。所有合法流通的商品都必须经过本平台,不经过本平台的属于非法流通。电子烟品牌随机发货的现象将不复存在,深圳工厂的5万支贴牌电子烟产品将无法直接发货给消费者。微商将宣布结束。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控股企业,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向电子烟批发企业销售电子烟产品。

解读:电子烟品牌商品生产出来后,先交给交易管理平台,再由批发公司采购。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向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采购电子烟产品。

解读:店主应从当地批发企业进货,即这批货与品牌没有直接关系。

第二十二条 电子烟产品在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前,应按规定确定计税基价。

解读:售前缴税有利于国家利税。

第二十三条 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烟草广告的规定执行。

解读:这会对媒体和服务商造成影响,不能做广告和展示广告。

第二十四条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在显眼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如果难以判断是否为未成年人,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产品。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烟碱。

解读:自动售货机正式宣告死亡,微信战死。

第二十六条 异地投递、携带的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七条 对携带电子烟产品进境的个人实行限制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禁止销售易诱发未成年人吸烟的调味电子烟和可添加到自身液体中的电子烟。

解读:调味有限,开放有限,油有限。

第四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控股企业、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应当在立项前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第三十一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相关进口业务。

第三十二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尼古丁的需求,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进口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尼古丁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向电子烟批发企业或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加工企业销售。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免税进口电子烟产品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管理。海关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电子烟产品的数量。

第三十四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明“中国烟草专卖”字样。

在海关监管区域经营免税电子烟产品的,只能零售,销售包装上应当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用标识。

第三十五条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明“专供出口”字样。

第三十六条 生产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一次性电子烟,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要求。

解读:境外出口不受限制,只需要生产企业许可证即可。适合海外市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共同查处电子烟产品的生产、销售、走私、走私、假冒伪劣等行为。劣质产品。.

解释:有证据。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讯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证人;

(二)对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的电子烟、电子烟用尼古丁;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票据、记录、文件、业务信函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监督谈话、通报批评、信用管理、从电子烟产品目录中删除、责令停业、整改,直至取消其电子烟生产经营资格、电子烟用尼古丁等法律措施。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予以公示。市场主体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四十一条 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假冒伪劣电子烟产品等的鉴定检测,应当由国家设立或者指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解读:即电子烟产品如何鉴定合格产品,将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四十二条 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所用尼古丁案件立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质的电子烟组件;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一种供人们吸烟、吸吮、咀嚼或嗅闻的装置;与烟弹、烟具配套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产品登记表以一个包装单元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雾化器是指可以通过电子设备完全或部分雾化成可吸入的含尼古丁气雾剂的混合物和辅助物质;雾化液体是指液体雾化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品牌控股企业,是指取得电子烟产品注册登记,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电子烟生产企业是指取得电子烟产品注册登记并生产自己产品的企业。; 电子烟加工企业是指未取得电子烟产品注册登记,仅受委托加工电子烟产品的企业;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包括香烟、气雾剂用尼古丁的生产加工企业。

第四十五条 电子烟的税收征缴,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法律责任规定了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说明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750号,以下简称《决定》)于2021年11月10日公布实施。根据新修订的《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国家烟草专卖局起草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描述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流程

近年来,由于监管空白的存在以及电子烟行业的无序发展,部分产品存在尼古丁(尼古丁,下同)含量不明确、添加成分不明、烟油泄漏等问题,特别是一些经营者通过宣传误导消费者。诱导未成年人吸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各界反应强烈,不断呼吁加强监管。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根据法律。11月10日,《决定》正式公布实施,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为做好电子烟监管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促进行业治理法制化、规范化,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始研究起草《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起草前,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全面论证,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烟和一些重点城市。相关情况已全面调查评估,并广泛听取了电子烟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结合电子烟产品特点和市场发展特点,吸收国际监管经验,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是:明确电子烟的定义和监管。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体系。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所用尼古丁的交易进行管理。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和包装标签、警示语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相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行监督管理。电子烟的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相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行监督管理。电子烟的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相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行监督管理。电子烟的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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