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禁止共用同一包装单元

2022-09-30 14:02:25

蓝洞新消费报告,4月25日消息,今日,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式发布《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包装,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办法》和《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规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一次性电子烟等,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以包装为单位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以下简称成套)。

第三条 电子烟烟弹、烟套、一次性电子烟、套数的统计以“个”、“万”、“亿”为基本计量单位。

第四条 零售、批发电子烟产品的最小包装单位为一盒,厂内最小包装单位为一盒。禁止不同产品共用同一个包装单元电子烟OEM,套装中的墨盒应为同一产品。

一盒烟弹应该装1-3个烟弹,一盒香烟应该装1支香烟电子烟OEM,单盒一次性电子烟应该装1支一次性电子烟,单盒套装应该装1支烟设置和 1-3 个豆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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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箱烟弹和一次性电子烟分50箱、100箱、200箱包装,单箱香烟、套组分20箱、50箱、100箱包装。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的盒、盒应当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二维码标签。

第六条 除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语、注册商标、尼古丁含量、文字等信息外,电子烟产品还应使用盒子和包装。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及有效期,包括产品规格及数量、电池容量(如有)、客服电话等信息。包装盒上应标明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产品规格及数量、包装盒尺寸(长×宽×高)等信息。

第七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在盒、盒包装上标明“仅限中国销售”字样。出口电子烟产品的箱、箱应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要求,并标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号。

第八条 其他形式的电子烟产品的包装规格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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