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烟草制品管制范围,设置过渡期——强监管来了,

2022-07-01 22:00:00

纳入烟草制品管制范围,设置过渡期——

强监管来了,电子烟“飘”到哪里去了

电子烟行业迎来更严格监管。 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正式公布实施,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依照本条例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召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情况通报会。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刘培峰表示,纳入监管范围的产品包括电子烟​​烟弹、烟具、与烟弹和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尼古丁等。电子烟。他强调,加热卷烟(或加热不燃烧卷烟、低温卷烟等)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目前,我国尚未批准加热卷烟的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据了解,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一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烟国家标准,并于11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研究制定电子烟管理措施。 12 月 2 日向社区征求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体制改革司司长王玉林表示,《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子烟的定义和监管。建议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体系。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爆款电子烟,对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使用的尼古丁进行交易管理。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和包装标签、警示语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相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行监督管理。电子烟的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烟弹电子烟对比烟油电子烟_加烟油的电子烟和换烟嘴的电子烟_爆款电子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自《决定》公布实施之日起,与电子烟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准入许可证,且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进口电子烟应符合卷烟相关规定等要求。但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出台有一个过程,以及电子烟行业的现状,特地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

刘培峰表示,在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以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零售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的市场经营者的新型电子烟零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暂不按有关规定核发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同时,为规范电子烟行业市场秩序,将电子烟行业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对接新修订的《实施条例》的要求,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此类投资者暂时不得投资新设立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暂不准新建、扩建产能,临时设立新的电子烟零售网点和推出新产品,暂停新的电子烟进口。

刘培峰强调,过渡期过后,只有取得准入许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才能开展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准入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通过注册登记等,一律不得从事电子烟相关业务,否则将依法追究。

近年来,由于监管空白的存在和电子烟行业的无序发展,部分产品存在尼古丁(尼古丁)含量不明确、添加成分不明、烟油外泄等问题,构成潜在隐患。对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部分经营者以“健康无害”、“帮助戒烟”等违背客观事实或无证据证明的宣传误导消费者,过分强调电子烟为“时尚”、“潮流”,诱使未成年人吸烟,危害电子烟的未来。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各界反应强烈,不断呼吁加强监管。

据统计爆款电子烟,全球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管制范围,40多个国家明确禁止销售电子烟。由于禁令后非法贸易泛滥,一些国家开始全面禁止电子烟,香烟转而将电子烟作为烟草制品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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