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开展电子烟市场主体信息申报工作的公告

2022-05-05 11:24:03

关于电子烟市场主体的发展

信息申报工作公告

11月10日电子烟代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执行有关规定”。为了解现有电子烟企业和行业相关情况,更好地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行为,有序开展电子烟市场主体信息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题提交

信息提交分为企业信息提交和产品信息提交。

(一)企业信息申报主体

包括电子烟​​生产企业(包括代工企业)、品牌商、分销企业(包括进口代理)和电子烟零售店。

1.电子烟用尼古丁(nicotine)、电子烟液(e-liquid)、烟弹、烟具(包括一次性和开放式电子烟)、可更换烟弹电子烟等制造商(包括OEM) - 香烟企业)。

吸烟器具生产企业是指将雾化物质雾化成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器具生产企业,不含吸烟器具原辅材料及零部件生产企业。

2.国内电子烟品牌不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等的控股公司、国内品牌代理(经销商)、国外进口商(代理商、经销商)< @电子烟品牌 控股和分销企业。

生产企业、品牌商、流通企业的分公司、分公司、工厂由所属企业填写。

3.直接面向消费者、持有营业执照并实际开展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各类电子烟实体零售店。

包括但不限于同一自然人或企业在多地开设实体电子烟零售店等情况,电子烟实体零售店应为“一店一报”(“一店”应根据关于独立营业执照,作为独立主体。填写)。

(二)需提交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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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报送针对的是在中国生产和销售、进口和出口的三类电子烟产品。封闭式可更换烟弹电子烟、可充装烟油的开放式电子烟和一次性电子烟均在提交范围内,烟油产品无需提交。报告主体包括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电子烟品牌控股企业、进口代理企业和出口加工企业。

信息报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应当作为报送人填写信息。

二、投稿时间

2021年12月6-21日

三、提交方式及路线

(一)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应通过国家局政府网站“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及产品信息报送”栏目填写信息(栏目开放时间)每天8点30分到23点:00)。

如因缺乏互联网报送条件或能力等,确实无法在线报送企业信息的,请联系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线下信息报送服务、产品信息无线线下报送服务。

四、咨询

(一)电子烟政策咨询和留言将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互动交流”栏目进行解答。

(二)2021年12月6日至21日期间,所有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上涉及电子烟产品信息填写和提交的咨询,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统一处理。产品信息咨询热线( ,)负责回复。

(三)2021年12月6日至21日期间电子烟代工,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咨询热线(0451)任何涉及电子烟企业信息填报的咨询-88620679)负责回复。

以上所有咨询热线的接听时间为:平日8:30-11:30、13:30-17:00。

特别公告!

哈尔滨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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