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电子烟市场主体信息申报的公告

2022-04-30 11:56:28

关于电子烟市场主体

信息申报工作公告

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电子烟代工,增加“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为了解现有电子烟企业和行业相关情况,更好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电子烟市场主体信息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为如下:

一、待提交

信息提交分为企业信息提交和产品信息提交。

(一)企业信息申报主体

包括电子烟​​生产商(包括原始设备制造商)、品牌所有者、分销公司(包括进口代理)和电子烟零售店。

1.电子烟(尼古丁)、电子烟液(e-liquid)、烟弹、烟具(包括一次性和开放式电子烟)、可更换烟弹电子烟(包括 OEM)。

烟具生产企业是指将雾化物质雾化成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设备生产企业,不包括烟具原辅材料及零部件生产企业。

2.国内电子烟品牌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等的控股公司、国内品牌代理商(经销商)、国外进口商(代理商、经销商)等不直接-电子烟品牌控股和分销公司的消费者销售。

生产企业和品牌方、经销企业的分公司、分公司、分公司等由所属企业统一填写。

3.直接面向消费者,持有营业执照并实际开展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各类电子烟零售店。

包括但不限于同一自然人或企业在多地开设实体电子烟零售店等情况,实体电子烟零售店应为“一店一报”(“一店铺”以独立营业执照为准,以独立实体填写)。

(二)需提交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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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提交针对在中国生产和销售、进口和出口的三类电子烟产品。封闭式可更换烟弹电子烟、可充装烟油的开放式电子烟和一次性电子烟均在提交范围内,烟油产品无需提交。报告主体包括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电子烟品牌控股企业、进口代理企业和出口加工企业。

信息报告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作为报告人填写信息。

二、投稿时间

2021 年 12 月 6 日至 21 日

三、提交方式及路径

(一)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统一通过国家局政府网站“电子烟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及产品信息报送”飘窗栏目填写信息专栏每天 8:30 开放)-23:00).

如因缺乏互联网申报条件或能力,确实无法在线报送企业信息,请联系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线下信息报送服务、产品信息无线线下报送服务。

四、咨询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互动交流”栏目为您解答电子烟政策咨询和留言网站。

(二)2021年12月6日至21日期间电子烟代工,所有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上涉及电子烟产品信息填报的咨询,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进行主管部门电子烟产品信息咨询热线(,)负责解答。

(三)2021年12月6日至21日期间,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哈尔滨烟草专卖咨询专线任何涉及电子烟企业信息填报的咨询局(0451)-88620679)负责接听。

以上所有咨询热线的接听时间为:平日8:30-11:30、13:30-17:00。

特此公布!

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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