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2022-04-29 13:05:41

促进电子烟行业法治化和规范化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解决电子烟市场和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监管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卷烟》(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电子卷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政策目标

第一条 依法对电子烟行业实施监管,产业布局科学合理,市场运行平稳有序,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全面管理下的供需平衡。贯彻落实国家控烟有关要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电子烟行业的发展正走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

第二条 根据电子烟产业现状,对接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引导电子烟产业适度向有产业基础和条件的地区集中,加强原料渠道管控,合理保障供应电子烟生产原料。

第三条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控新增产能,合理控制产能规模,防止产能过剩。以优化资源配置和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保持产业集中度在合理水平,引导不适合市场​​竞争的企业有序退出。

第四条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前途的政府相结合,协调市场需求和有效供给,通过市场准入许可和总量管理促进供需平衡。

第五条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建立统一高效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落实电子烟税价等政策,促进电子烟供应链畅通。

第六条 提高监管效率,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监管体系和质量安全评价检测体系,协调推进数字监管、信用监管、联合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第二章产业布局

第七条 促进电子烟产能向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和企业适度集中。在具有电子烟产业基础和区位条件的地区,创建以电子烟产品和雾化器设计、生产、组装为核心的产业集聚中心;在有原料资源和研发能力的地区创建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中心,是原料供应基地;优化配套产业布局,引导配套产业适度集中,促进产业链专业化分工和高效合作。限制电子烟产业在不具备产业基础、核心技术、市场条件、物流运输、专业人才。遏制非理性投资冲动,防止产能过剩加剧和重复浪费。

第八条电子烟批发业务实行本地化管理。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零售网点数量、市场覆盖率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布局批发企业。

第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和空间分布、电子烟特点和销售状况、企业销售成本等因素,指导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制定电子烟零售网点布局规划。

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零售网点的合理布局规划。布局规划要符合当地市场需求和消费群体聚集的特点。

第十条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包括产品生产、代工、品牌控股企业等,下同)、电子烟雾化生产企业、尼古丁生产企业,生产电子烟须取得许可管理。按照依法合规、稳定有序、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工艺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不达标、危化品管理环保不达标、存在安全生产风险、违法违规的企业和法规将不会被授予许可证。

电子烟批发 和零售的许可证管理。第三章 供需管理

第十一条 为实现电子烟市场供需平衡,对国内电子烟产品销售总量进行管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控烟、市场需求、经济发展、人口变化、市场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电子烟产品年度内销目标。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烟批发企业在省(区、市)年度内销目标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规范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尼古丁、雾化器的进口秩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产能和市场需求,在总量控制范围内确定批发企业进口电子烟产品的年度销售目标和生产企业对电子烟尼古丁、气雾剂的进口需求量。 .

对电子烟用尼古丁和气雾剂的实际进口实施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优化电子烟产品出口和贴牌加工流程,提高电子烟生产企业出口业务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统筹国内销售和出口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国内电子烟烟碱年产销规模。根据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烟丝(包括粉状和颗粒状)等原料的碱得率,科学合理计算年使用量,发放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再烤烟叶和烟丝。产品采购计划。

完善烤烟管理制度,加强名优烤烟名录管理,规范电子烟原料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器生产企业、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进行基础建设或者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的,应当申报企业生产能力。

第十六条 建立电子烟产能预警机制,运用信息技术监测产能,结合市场实际需求评估产能利用率,加强企业自律管理,防止产能过剩。

第四章 投融资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法规,严格管理电子烟投资行为。

市场主体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新产能或者扩大产能的,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理控制产能规模,防止电子烟生产企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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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外商投资电子烟产品批发和零售,审查外商投资电子烟生产。

第十九条 建立国内外电子烟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预审制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预审职责,拟上市的电子烟企业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后续上市手续。

第五章市场体系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市场监管和服务,统一市场准入制度规则,促进市场平稳运行。电子烟供应链的流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制定公开透明的电子烟交易管理规则和平台操作指引。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推进电子烟交易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全流程管理,将交易数据作为市场规范管理、状况评估和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控股公司、电子烟进口商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向电子烟批发企业销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零售经营单位应向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采购电子烟产品。电子烟零售经营单位不得独家经营单一品牌的电子烟产品。

第二十三条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子烟税收政策,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见效。

第二十四条坚持市场定价,建立健全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电子烟价格形成机制。

第二十五条 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烤烟叶、烟丝(包括粉、粒)等烟草专卖产品的价格,按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垄断。电子烟和电子烟产品中使用的尼古丁和电子烟产品的价格受市场监管。同等质量的电子烟产品实行全国统一销售价格,禁止价格歧视。产业链各环节的营业利润应在合理范围内,电子烟整体价格应保持基本稳定。

第二十六条坚持规范价格秩序,动态监测电子烟产品市场价格信息,及时预警电子烟产品价格异常波动,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参与价格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有效防范电子烟品牌,制止并依法查处串通价格、哄抬价格、哄抬价格、恶意倾销、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器生产企业、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严格规范仓储和运输作业电子烟品牌,做好物流数据和信息的采集和上传工作。

第六章市场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方法。 所有环节实行全链条、全方位监管。积极开展线上清洗和线下管控,查处各类电子烟行政违法行为。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子烟产品、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尼古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违法经营、走私等,促进相关市场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运用信息化建设电子烟产品全流程追溯体系,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平台,制定追溯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强化电子烟产品监管效能。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追溯管理所需的配套制度和机制,满足追溯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电子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实行承诺报告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对社会。企业根据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产品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和守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形成信用记录,进行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为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提供经营便利,加大对信用等级较低企业的抽查比例和力度,涉及违法失信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企业。的市场主体被列入失信处罚对象名单。

第七章质量安全

第三十一条 推动实施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配套推荐性标准。规范标准制定流程,支持企业快速响应市场需求,鼓励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加强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后续研究,促进国内外标准的融合。

第三十二条 上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成分说明、包装标签、健康警示语和注册商标等有关规定,并按规定通过技术审查。技术审查以“自我认证+其他认证”的形式进行。申请企业先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完成安全评价后,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审查申请。

第三十三条 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和程序,开展评价技术和检测设备研究。建设和完善符合电子烟安全评价和质量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研制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安全评价等一系列检测仪器和实验装置。开展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认证工作,为产品市场准入、验证检测、安全评估提供有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公众对产品质量问题的监督,畅通消费者对质量缺陷产品的举报渠道,建立健全质量缺陷产品召回机制。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第八章技术创新

第三十五条 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协同、上下游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系,防止违反和规避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伪科学”或技术创新的名称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引导企业把握全球电子烟发展趋势,跟踪前沿技术,以严格规范为前提,以质量安全为重点,加强科技创新和研发。推进原材料、材料、病理、减害等基础理论、应用技术和安全风险评估研究,不断夯实技术和知识支撑体系。加强雾化器技术、尼古丁技术、成品组装技术等技术攻关,不断提高产品安全稳定性,降低产品危害。

第三十七条 鼓励电子烟生产企业开发工业云和大数据平台,实现烟弹、烟具全流程自动化生产和智能监控。鼓励电子烟生产企业信息化、数字化升级,整合现有制造资源,利用云、大数据等技术,推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制造、企业管理、营销等方面的应用。

第三十八条 推进电子烟产业绿色化,降低产品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实施绿色企业和产品评价制度和认证标准,促进先进绿色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完善报废烟弹、卷烟回收再利用制度,规范烟弹、卷烟回收处理流程。推进清洁绿色能源利用和传统能源循环利用。

第九章保障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电子烟产业政策措施及相关配套措施,促进电子烟产业规范有序发展。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做好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推动电子烟产业政策措施有效落地。电子烟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与监管机构的桥梁作用,增强服务意识,

第四十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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