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企业无证生产经营的责任承担问题及应对办法

2022-04-23 11:26:01

2022年4月13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电子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和《电子烟国家标准》,涵盖了电子烟行业最关心的问题关于截至目前,过渡期的截止日期、可申请的牌照种类、牌照的申请方式、技术审查、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过渡期间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期间是第一个澄清。本文将分析电子烟企业应如何正确应对此次监管部门明确的信息传递,进一步分析过渡期后可能出现的电子烟行业无证生产经营责任过期了。

一个

电子烟生产企业和零售商应严格依法办事,尽快申请行政许可

《答复》明确,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30日,即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9月30日,电子烟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应及时申请烟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5月5日起可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

自2022年5月5日起,现有电子烟、电子烟产品、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可向住所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意向,再提交根据进度要求提交正式申请。

申请方式有现场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申请人可向住所地(主要经营地或经营地,下同)所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含大连、深圳烟草专卖店)提出申请位于。局,下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申请窗口或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平台。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全国90%以上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集中在深圳及周边珠三角地区,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将欢迎大量企业申请生产企业执照,一小部分会集中在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和中国一些重点省份的烟草专卖局,此时申请材料的准备非常重要。由于本次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属于集中式、大规模申请,5月5日仅为有意申请,正式申请必须按照具体时间提交。占上风。

(二)6 月 1 日起提供零售许可证

自2022年6月1日起,存量电子烟零售市场的市场主体可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级、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可通过经营场所所在的地级、县级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窗口,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平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此外,申请方式也有现场和网上两种。现场申请一般在县、区烟草专卖局的许可证受理部门办理。除依法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外,还必须满足布局合理的要求。 部分电子烟零售实体可能因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而无法申请零售牌照。

(三)过渡期临时拒签和拒签

《答复》明确规定:接受2021年11月10日《修改决定书》公告前已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信息申报的市场主体及经营主体(即库存电子烟、电子烟、电子烟生产企业的尼古丁等),暂不受理现有电子烟、电子烟、尼古丁生产等扩大产能的许可申请电子烟企业(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新设立的电子烟、雾化器、电子烟使用的尼古丁或违规生产场所在过渡期内申请许可的,不予受理。基本上可以断定深圳电子烟,工商登记处于过渡期的电子烟企业将不直接受理其许可申请,扩大产能的许可申请暂不受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企业在过渡期内确实有新的实体,但如果监管部门将新设立的实体视为现有实体的产能扩张,还是有接受的可能。

(四)过渡期内的违规行为

过渡期内无证生产经营不予处理。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项治理,重点清理中小学周边电子烟销售网点和电子烟自动售货机,删除网络销售电子烟。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等违法案件。

第二

电子烟公司 电子烟厂家 电子烟企业_深圳电子烟_烤烟型电子烟与烟弹型电子烟哪个好

电子烟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只发给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主要发给中烟子公司

《答复》规定,只有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才能申请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深圳电子烟,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证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因此,电子烟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不会新批,而只会发给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主要是中烟子公司。民营电子烟企业不能申请电子烟批发企业牌照。

三个

《电子烟管理办法》过渡期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

《答复》规定:2022年10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规定是指生产、批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10月1日以后无照运输、零售电子烟产品的,将予以取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照经营电子烟产品生产、批发、运输、零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而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违法所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并处以罚款。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规定:(一)禁止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取得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生产的烟草制品价值的2倍,公开销毁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其违法所得将被没收。 ,并处以非法批发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照经营电子烟生产、批发、运输、零售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照生产、批发、经营、零售烟草专卖品可能涉嫌情节严重。非法商业犯罪。 10月1日以后,电子烟将被纳入专卖商品范围,因此《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也适用于无照生产、批发、经营、零售电子烟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电子烟产品的特点,修改《关于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产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对违法犯罪的规定。非法经营电子烟。

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或者拘役的,并处或者单独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罚款。财产:(一)非法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其他限制经营的项目。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件,违法经营烟草专卖产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 5万元以上)(二)非法经营香烟20万支以上;(三)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以及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2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行为人犯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罪,同时构成产品罪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罪。 , 非法经营罪, 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自5月5日电子烟行政许可申请开始受理后,电子烟生产企业和零售商只有5个月的过渡期申请行政许可。无照电子烟企业和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面临被迫关停,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国内电子烟行业企业和商家众多,不具备申请行政许可条件的企业和商家也很多。面对强监管的趋势,小微电子烟企业和商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关口面临挑战。

关于作者

闫明诚律师

深圳办事处合作伙伴

执业领域:诉讼与仲裁、商业犯罪与刑事合规、合规与反腐败

特色行业类别:金融业

首页
产品
新闻
联系